根据上海落户的最新政策,其中引进人才落户和“居转户”落户迎来新的变化,落户变得相对容易。那么这两种落户方式的新变化有哪些?适用对象、申办条件、申办材料分别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上海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上海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上海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上海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上海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申办材料
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者职业资格凭证;
3、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4、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6、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注意: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称“持证人员”)。
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激励条件
(一)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上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上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申办材料
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4〕17号)同时废止。

引进人才落户
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上海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上海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上海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上海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上海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申办材料
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者职业资格凭证;
3、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4、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6、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注意: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居转户”落户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称“持证人员”)。
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激励条件
(一)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上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上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申办材料
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4〕17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若无意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评论